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2)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防范、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监督、检查重要行业、重点单位计算机机房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保护工作;

  (四)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管理和用户备案登记工作;

  (五)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监督、管理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发布和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

  (七)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其他职责。

  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单位应建立人员管理、机房管理、设备管理(含网络设备)、数据管理、磁介质管理、输入输出控制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制度,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做好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单位应配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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