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公开举办计算机病毒机理的讲座、培训或擅自向社会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的;
(二)制造、销售、出租、维修、商业性赠送的计算机产品中携带有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
(三)传播、制造、出版、复制、销售含有计算机病毒源程序及其他有害数据的媒体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或制造、销售反动、黄色、盗版的电子媒体的;
(四)重要行业、重点单位的计算机机房的设计方案未报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性能审核或竣工后未报公安机关组织检测以及经检测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施工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5000&127;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未经认证销售计算安全专用产品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联网,可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与国际联网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核或备案手续的;
(二)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联网的;
(三)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与国际联网存储、传输、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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